400-998-1531
您当前的位置是:首页> 学校动态> 动态详情> 动态详情

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、使用及处置

发布: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:2013-11-25 11:10:52.0 点击:7470

   福州仁和会计培训开设:会计考证培训,会计初级职称班,会计中级职称班等课程,本校秉承“仁者爱人,和者谐也”的理念,以“仁爱和谐”为企业的最高宗旨,联系人:韩老师

    每年会计都有几次考试,学员们时时刻刻都在为考试备考这,下面就有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、使用及处置

  1.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、使用及处置
  (1)资产配置
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、调剂等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;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,应当从严控制,合理配置。
 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(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、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)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,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。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,须报主管部门审批,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。
 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。
  (2)资产使用
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、出租、出借、担保等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,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、出租、出借和担保等,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,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、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,统一核算、统一管理。
  (3)资产处置
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,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。处置方式包括出售、转让、对外捐赠、报废、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。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,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。
  2.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、使用及处置
  (1)资产配置
 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、调剂等。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。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,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,合理配备。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,能通过调剂解决的,原则上不重新购置。
 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,依法实施政府采购。
  (2)资产使用
 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,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,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,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。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。行政单位拟将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、出借的,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。行政单位出租、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,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
  (3)资产处置
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,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,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、出售、置换、报损、报废等。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未经批准不得处置。
 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:①闲置资产;②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,确需报废、淘汰的资产;③因单位分立、撤销、合并、改制、隶属关系改变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;④盘亏、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;⑤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;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。
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、招投标、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,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,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

    本文章由福州仁和会计培训提供,在仁和,学员不止学在仁和,而且爱在仁和,感动在仁和。

上一篇:会计电算化考点之Windows XP的基本操作       下一篇: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原则